2026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正式公布,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对于多数企业而言,对外投资往往意味着完成发改、商务和外汇等程序审批后即可推进项目落地。然而,在当前国际经贸环境持续变化、全球产业链重构不断加速的背景下,这种传统认知正在被重新定义。
一家制造企业在东南亚建设工厂,需要将国内设备和工艺输出至海外;一家科技公司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需要向海外团队开放软件系统和技术资料;一家资源企业出售海外矿业资产,可能涉及关键资源控制权变更;一批工程师赴海外项目现场提供技术培训,也可能触及技术出口监管要求。
这些原本被视为项目实施细节的安排,如今正在被纳入更加完整的国家安全与贸易合规监管框架之中。
此次出台的《规定》,并非简单增加新的审批事项,而是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首次系统构建起覆盖投资前、投资中和投资后全过程的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境外投资合规工作正在从“项目申报管理”走向“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从投资审批到综合治理:境外投资监管逻辑正在发生变化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主要围绕ODI核准、备案以及外汇资金出境等程序性要求展开。
随着企业海外布局不断深化,监管部门关注的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资金是否能够顺利出境,而是进一步延伸至技术是否合规输出、重要数据是否安全流动、关键资产是否影响国家安全、海外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获得制度保护等更深层次问题。
从这一角度观察,《规定》的核心意义并不在于创设全新的监管制度,而是将原本分散于出口管制、国家安全审查、数据安全、反外国制裁等不同领域的规则体系进行统筹衔接,形成覆盖境外投资全过程的制度框架。
企业未来面临的挑战,不再是单一审批事项的完成,而是在项目设计阶段即识别并管理多维度合规风险。
技术、设备与数据出海:出口管制要求全面嵌入境外投资活动
此次《规定》中最值得企业关注的内容之一,是明确将出口管制要求嵌入境外投资活动。
实践中,不少企业认为,只要不是直接出口产品,就不会涉及出口管制问题。但现实远比想象复杂。例如,企业在海外建设生产基地时,需要向境外公司提供生产设备、工艺文件、技术图纸、软件系统以及核心参数;技术人员赴海外工厂安装调试设备并开展培训;研发团队远程协助海外子公司解决技术问题。这些安排看似属于项目建设和运营支持,却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技术出口。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特别强调了技术人员跨境派遣、现场指导、境外培训等行为方式。这意味着技术跨境转移的认定范围已远超传统意义上的技术许可合同。
从监管实践来看,判断是否构成技术出口,并不取决于人员国籍或劳动关系,而在于相关技术是否来源于中国,以及境外主体是否因此获得了相关技术能力。
因此,对于计划开展海外投资的企业而言,技术输出已经不能再被视为投资项目的附属环节,而应作为独立合规事项进行审查。
企业不仅需要评估相关技术是否属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项下的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还需要同步判断相关软件、数据和服务是否可能落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
未来,“设备先发过去再说”“人员先过去支持项目”等传统操作方式,可能面临越来越高的合规风险。
安全审查制度扩围:不仅审投资,也审退出
相比出口管制,《规定》关于境外投资安全审查的规定更值得长期关注。
过去,企业普遍将国家安全审查理解为投资准入阶段的问题。但此次《规定》释放出的信号更加明确:国家安全审查不仅覆盖投资设立和收购阶段,也可能延伸至资产转让、股权退出以及权益处置环节。
换言之,一个项目在进入阶段可能需要关注国家安全问题,在退出阶段同样需要评估相关影响。
虽然《规定》尚未进一步明确具体审查标准,但结合近年来监管趋势可以发现,涉及半导体、人工智能、关键矿产资源、高端制造、重要基础设施以及战略供应链等领域的境外投资项目,未来都可能成为重点关注对象。对于企业而言,需要关注的不仅是投资金额大小,更重要的是项目在技术体系、产业链布局以及资源控制方面所处的位置。
特别是在境外股权转让、资产出售以及控制权变更过程中,如果相关交易可能导致关键技术、重要资源或者核心供应链能力脱离中国企业控制,安全审查风险将显著增加。
因此,国家安全因素未来很可能成为境外投资交易架构设计的重要变量之一。
海外权益保护进入制度化时代
如果说出口管制和安全审查体现的是监管要求,那么《规定》关于海外权益保护的内容,则体现出国家层面对企业境外利益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随着地缘政治因素持续升温,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遭遇单边制裁、强制剥离、市场准入限制以及供应链排斥等问题的案例不断增加。
在传统模式下,企业往往只能依赖东道国法律救济、商业谈判或者国际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此次《规定》首次明确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权益纳入国家反制体系的制度保护范围。这一制度设计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近年来陆续出台的《反外国制裁法》配套规定、《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等制度形成协同机制。
从监管导向来看,当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者特定主体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中国投资者合法权益时,相关行为不仅可能引发商业纠纷,也可能进入国家层面的反制和救济框架。
对于境外投资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海外权益保护正在从单纯依靠市场化救济,逐步向市场机制与国家制度保障并行的方向发展。
企业最容易忽视的风险,往往发生在项目落地之后
从大量境外投资项目经验来看,真正产生重大合规风险的环节,往往不是ODI申报阶段,而是项目落地后的持续运营过程。
无论是境外设厂过程中输出生产工艺和设备,还是合资合作中开放软件系统和技术资料;无论是股权并购后的整合安排,还是项目退出时的资产转让;甚至工程师赴海外进行设备调试和技术培训,都可能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重新建立境外投资合规管理体系。
未来的境外投资合规工作,不应仅停留在项目审批阶段,而应覆盖项目立项、交易设计、资源输出、投后运营、资产处置以及争议解决全过程。
只有将出口管制、国家安全审查、数据安全、反制措施以及海外权益保护等要求前置纳入项目管理流程,企业才能真正实现境外投资风险的可识别、可预警和可控制。
结语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监管体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对于企业而言,这不仅是一部规范境外投资活动的行政法规,更是一份关于未来境外投资合规治理方向的政策信号。可以预见,未来境外投资管理将不再是简单的“资金出海”,而是涵盖技术、数据、人员、供应链、安全与权益保护等多维度要素的综合治理体系。在全球经贸环境持续复杂化的背景下,企业越早建立全链条合规管理能力,越能够在未来国际投资竞争中获得更大的确定性与主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