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 年 7 月 24 日 生效与追溯:自 2026 年 7 月 24 日起实施;征管追溯至 2023 年 1 月 1 日
一、核心定义
离岸信托 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实质具备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境外代持架构等); ✅ 除外:境外持牌金融机构面向公众发行的标准化基金、保险、证券产品。
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直接转移给受托人、间接通过境外 SPV 持有、通过第三方代持,凡个人实际出资控制,均认定为装入信托。
适用主体: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全球所得纳税义务)。
二、三大征税环节(统一税率 20%)
(一)设立环节:财产装入信托
居民个人把股权、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转入离岸信托
税目:财产转让所得 20% 应纳税所得额 = 装入当日市场公允价值 − 财产原值 − 合理税费 ✅ 完税之后,信托底层资产计税基础更新为装入时市价,避免未来重复征税 ⚠️ 无现金回款也产生纳税义务;税负较大可申请5 年内分期缴纳
(二)存续运营环节(政策最大突破)
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及其下属境外 SPV 产生收益: 无论收益是否分配、资金是否汇回境内,委托人(居民个人)按年申报纳税!
两类所得分开核算、不得互相抵亏
财产转让所得:股权 / 房产买卖盈亏当年互抵,亏损不能跨年结转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红、利息、租金等
重要限制:信托管理费、律师费、受托人佣金等运营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已完税留存收益,后续实际分配给受益人时不再二次征税
(三)信托终止 / 清算环节
居民个人委托人设立的信托到期清算:
全部清算收益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 计税
三、非居民设立信托、居民作为受益人的特殊规则
非居民个人设立离岸信托,受益人包含中国税收居民:
装入信托环节:委托人(非居民)仅境内资产转让所得征税
存续期间:不强制穿透委托人;仅当资金实际分配给居民受益人时,受益人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 申报纳税。
四、身份变更情形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移民、境外永居): 应当在身份变更次月 15 日内,对离岸信托做税务清算,结清全部信托累计收益个税。
五、存量信托过渡期安排(重点)
2023.1.1 之后装入资产但尚未完税的存量离岸信托,需要补缴税款;
2025 年及以前信托留存未分配收益,打包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申报补缴,逾期依法加收滞纳金。
六、配套征管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号(征管配套)
主管税务机关:境内经营主体注册地;无境内企业则为个人经常居住地 / 境内财产所在地
申报时间:每年3 月 1 日 —6 月 30 日个税汇算期申报离岸信托所得
申报资料:个税年度申报表 B 表 +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
七、政策核心影响总结
彻底终结市场通行思路:“收益留存信托不分配,在中国无需交税”;
实质重于形式,穿透各类境外 SPV、代持架构,不只看名义信托;
装入资产视同即时变现,增值部分当期缴税,无法无限递延;
管理费不能抵扣、两类所得不能互抵、亏损不能跨年结转,压缩税务筹划空间。

